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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 民事诉讼法

北京,母亲年纪大了需要人照顾,非让女儿辞了广州的工作回北京,母亲承诺把490万卖

北京,母亲年纪大了需要人照顾,非让女儿辞了广州的工作回北京,母亲承诺把490万卖

北京,母亲年纪大了需要人照顾,非让女儿辞了广州的工作回北京,母亲承诺把490万卖房款全给女儿作补偿,但约定女儿承担母亲的生养死葬,全部养老费用,履行赡养义务,并签了协议。然而,2年后,母亲却说女儿未为她支付房租费用,把她告上法庭,要求撤回赠与,最后法院判决女儿傻眼了!据潇湘晨报8月7日报道,小吕辞去广州的工作回北京照顾年迈的母亲,母亲把卖房款490万给女儿,这本是母慈子孝的好事,可没想过了2年,娘俩闹上法庭!小吕在广州工作,工作待遇好,生活也顺风顺水,可她的母亲靳阿姨在北京,电话扰得她无可奈何。母亲说自己年事已高,需要人照顾,身边没贴近、体恤的人照顾,非让她辞职回北京。小吕很为难,自己正是拼搏的时候,不工作没收入怎么生活,可母亲也的确是她的牵挂,她左右为难。母亲却说只要你回来,就把那套2居室卖掉,房款全给你。小吕也是真心掂念母亲,再加上她都说到这份上了,只好答应母亲的要求。2021年4月,靳阿姨将位于西三旗某小区的两居室的卖房款490万元给小吕,作为对其辞去工作后无收入来源的补偿。小吕回来后自己单住,平时为母亲生活起居操心,吃喝穿戴张罗,母亲生病住院、请保姆,小吕全管。2年里,小吕为母亲安顿生活,交房费,母女相处的和谐融洽。2023年底,小吕在母亲叙述下,她拟了一份协议。内容是,靳阿姨愿意出490万卖房款给小吕作为补偿,但小吕得负责她所有养老开销,住院费、房租、生活费,连最后去世丧葬费用都得她承担,还说这协议不能单方面撕毁、解约。这是她们母女的约定,只是提到书面上,靳阿姨也兑现承诺,爽快地签字,按了手印。2023年下半年,靳阿姨说啥也不愿意租房住了,非要去了养老院。小吕拗不过她,一下子交了20万的养老费用。可母亲住了5个月后,又改了主意,又想搬到上庄去租房住,小吕劝也不听很生气,可没办法只能照办。养老院那20万费用没用完,剩下的费用退回给了靳阿姨。就因为这事儿,上庄的房租,小吕后来又给母亲转了16200元,也就是她只交了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的。中间2个季度的租金,她让母亲用养老院退回的钱交。靳阿姨一看,女儿不给交房租了,心里窝着火,母女俩因为房租的事,产生隔阂。2024年,靳阿姨一纸诉状把小吕告上了法庭,说女儿没尽到赡养义务,要求把那490万还回来,并撤销之前的协议。小吕觉得委屈,自己自从辞职回来照顾母亲,尽心尽力,不管母亲有啥样的要求都满足,怎么就没尽赡养义务?《民法典》第1067条第2款规定: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,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。靳阿姨老了,作为女儿,小吕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。这种赡养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而产生的,无论双方是否签订相关协议,成年子女都应当在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,履行对父母的赡养责任。靳某与吕某签订协议中约定小吕承担靳阿姨一切养老费用,进一步明确了小吕在赡养方面的具体责任。《民事诉讼法》第67条第1款规定: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。小吕曾交房屋,请保姆,为母亲支付医疗费用等都有证据,还为母亲支付20万养老院费用找了证人,可上庄的未交的2个季度的房屋,她却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自己尽到了赡养义务。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,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。《民法典》第663条规定: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:……(二)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;(三)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。赠与人的撤销权,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。靳阿姨与小吕签订协议,约定靳某将售房款490万元全部给她,小吕承担靳阿姨一切养老费用,这属于赠与合同关系。证据证明小吕以靳阿姨不同意退还所交纳的养老院费用为由,未给付她租住上庄房屋第二、第三季度的租金,表明小吕作为对靳某有扶养义务的人,没有履行约定的赡养义务。靳阿姨作为赠与人,有权行使撤销权,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,并要求小吕返还赠与的490万元。一审判决,小吕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行为尽到一般社会标准的赡养义务。撤销靳阿姨与小吕签订的协议,小吕需返还490万元。小吕不服判决,提起上诉。二审经查明,当初靳阿姨实际给女儿的是480万,不是协议里写的490万。而小吕未为母亲支付2季度房租是事实。根据《协议》约定,构成对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违反。二审法院最后改判,小吕未交房租确实没履行义务,撤销协议,但钱得按实际给的数目返还,是480万。有人说,官司打完,母女也就缘尽了!还有人说,估计老太太很难相处,女儿辞了工作,也没伺候好她,钱没了工作没了,亏大了!对此您怎么看?关注@小栗子看法一起交流讨论,学习法律知识!
“冤不?”内蒙古呼和浩特,女子与相交30多年的男同学一起去景区游玩,又与对方一起

“冤不?”内蒙古呼和浩特,女子与相交30多年的男同学一起去景区游玩,又与对方一起

“冤不?”内蒙古呼和浩特,女子与相交30多年的男同学一起去景区游玩,又与对方一起住在对方的出租房里,结果被对方伸手、伸嘴占尽便宜。事后,虽然对方多次道歉,但女子不愿意原谅对方,又见对方恼羞成怒,多次污言秽语骚扰自己,一气之下将对方告上法庭,要求对方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。法庭上,对方辩称没有违背女子的意愿,是因为自己没有给女子景区门票、提供高档酒店住宿,才让女子心生不满。双方各执一词,法院这样判!据悉,男子王某与女子赵某是相交30多年的同学关系。2024年4月23日,王某邀请赵某一起去一景区游玩。赵某也没多想,便欣然同意。当日双方各自自费在景区游玩后,又一起吃了晚饭。吃完饭后,王某将赵某带回自己的出租房住。次日早晨,王某起床后起了歪心思,对赵某又是搂抱,又是亲吻,结果遭到了赵某的拒绝。随后,王某见赵某生气离开,便给赵某发了道歉信息。虽然如此,次日王某在与赵某通话过程中,又一连32次向赵某说“我要把你办了”等类似的话,虽然每次都被赵某明确以“滚”“你不能老这么说”等拒绝。几天后,赵某又给王某发了一条信息,大意是说自己不是住不起酒店,而是念在与王某老同学的情分上,才接受王某的好意去王某家住,但是却被王某伸手、伸嘴占尽便宜,心里很不爽。王某看到赵某的回复后,表示自己当天就已经道歉了。又过了几天,赵某又给王某发了一段事发当天录制的视频。王某看到后反问赵某事情不是已经过了吗,结果遭到了的赵某怒怼、指责。转眼几个月过去了,难以释怀的赵某前往医院检查,结果被诊断为精神障碍,建议系统治疗。想到相信王某,结果却被王某占了便宜,还得了病,赵某一气之下将王某告上法庭,以被王某性骚扰为由,要求王某向自己赔礼道歉、保证不骚扰自己并赔偿自己5万元精神损失费。法庭上,赵某讲述了上述经过,并提供了与王某之间的聊天记录、通话记录为证。但是面对赵某的控诉,王某却辩称,赵某提供的聊天记录中显示赵某与自己聊天时,谈笑风生,甚至多次开怀大笑,自己并没有违背赵某的意愿,赵某是因为自己没有给其买景区门票、提供高档酒店住宿才心生不满等等。双方各执一词,法院怎么判?首先,谁主张谁举证是一般侵权案件的基本原则。具体到本案,赵某主张被王某性骚扰,理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。不过应当注意的是,最高院《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》第108条: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,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,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,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。不像刑事案件,要求证据必须达到确定充分,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,才能给被告人、犯罪嫌疑人定罪。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要低的多,只要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。具体到本案,赵某与王某双方各持一词,法院认为综合王某与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通话录音内容,可以认定王某性骚扰赵某的事实。《民法典》第1010条规定,违背他人意愿,以言语、文字、图像、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,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。王某性骚扰赵某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其次,王某的行为和言语侵犯了赵某的人格尊严,赵某要求王某赔礼道歉并无不当。给赵某造成的主要是精神损失,赵某要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失亦属正当要求。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明确的标准,根据最高院《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5条规定,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:(一)侵权人的过错程度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;(二)侵权行为的目的、方式、场合等具体情节;(三)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;(四)侵权人的获利情况;(五)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;(六)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。具体到本案,一审法院审理后,酌定王某限期赔偿赵某5000元精神损失费。一审判决后,赵某不服提起上诉,王某也表示不服提起了上诉。而最终二审法院审理后,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性骚扰赵某的事实并无不当。但酌定王某赔偿赵某5000元精神损失费有失公允,最终改判王某赔偿赵某20000元精神损失费。对此,有人支持判决,认为这就是手欠的代价!但也有人认为王某太冤了,表示王某与赵某孤男寡女的,一起玩也就罢了,还一起住!如果不是别有用心,那心也太大了!这事您怎么看?欢迎在评论区留言,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!------关注@安律说法案例中看人生百态,法律中寻破局之法!女子称遭男同学性骚扰法院判了